113年度板聲字第249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板簡字第1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板簡字第一零四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現
上訴二審,因一審筆錄未記載原審
被告就本票上有關
發票日、到期日、發票金額之陳述,
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0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