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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訴訟代理人  蔡光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