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王紹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40元(88,5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