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定杰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3,0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