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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全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108號
聲請人  即  德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代  理  人  王麒瑋  


相對人  即  都凱鑫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代  理  人  劉叡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緣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與相對人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材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聲請人將位於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德瑞和平文苑新建工程-機電管線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以總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61萬5,575元交由相對人承攬施作。又聲請人已預付相對人材料費272萬2,266元,相對人為擔保系爭工程之履行,簽立發票日113年6月10日,面額272萬2,266元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系爭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且有相對人偷工減料之情事,屢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妥善完工及瑕疵修補,均未見相對人改善,竟於114年3月29日全數撤離工程人員,拒絕進行任何之瑕疵修補。迫於無奈,聲請人僅得另覓廠商接續施作瑕疵修補之工程,支出修補費用982萬5,375元,為填補上揭瑕疵修補費用之損害,聲請人於114年4月17日遵期提示系爭支票,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催討,相對人均拒絕賠付,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發支付命令,現由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2247號給付票款事件審理中。而相對人之資本額僅有1,000萬元,可見其資本數額恐不足敷清償上開全部債務,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為保全將來執行起見,請准予假扣押之聲請,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裁定准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72萬2,26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就其請求債權之原因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驗收資料表、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敦陽律師事務所114年4月11日陽澄律字第15號函為證;而就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勝綸法律事務所114年4月21日勝綸法律字第1140421001號函為證。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名下現有資產之狀況說明,參酌相對人資本額達1,000萬元,有上揭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就其票款債務並非無資力清償。復佐以相對人未能履行系爭票據債務,容或係因據債權債務產生爭議,非必然為發人陷於無清償能力。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明,以利本院就相對人之資產狀況、營業收入、信用等狀況產生薄弱心證難謂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義務,而屬釋明之欠缺。是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既未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完全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