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全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歐艾妮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源啟智聯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得
聲請假扣押;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先與相對人之一源啟智聯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成立家具、辦公設備等之買賣等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43萬元,依報價單
所載確認下單訂金50%,然聲請人為相對人方便之故,故同意相對人先不給付定金。然聲請人已於114年9月19日給付完成,相對人未付款。屢經催告相對人源啟智聯有限公司,其仍未給付貨款,雙方即於114年10月30日簽署分期付款協議書,並由相對人徐珮真為此分期付款協議之連帶
保證人,並約定第一期給付時間為114年11月10日前,然相對人源啟智聯有限公司及徐珮真仍未給付,然相對人徐珮真仍藉故無
資力云云,
顯有脫產之疑。故
本案如未予及時聲請
鈞院實施假扣押相對人等財產而任其自由處分,則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故爲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補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報價單及回簽、對話
記錄、分期付款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業已提出相當之釋明,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確已為部分之釋明,然此釋明,
猶有未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
擔保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