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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全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温孝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騰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萬參仟零陸拾肆元或同等值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騰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騰永公司)積欠消費借貸款新臺幣(下同)69,192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相對人蘇靜儀則為上開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依相對人騰永公司聯徵紀錄,有催收款項金額46,000元、呆帳金額279,000元等異常授信紀錄,相對人蘇靜儀於全體金融機構授信保證從債務有逾期催收呆帳情形,催收款項餘額為3,658仟元、信用卡累積8張未繳消費款項而遭強制停卡、信用卡催收金額為58,069元、呆帳金額為227,485元,顯見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且瀕臨無資力,而相對人恐有脫產嫌疑,請求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以保全其債權,依其提出之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收回債權備查簿、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中華郵件掛號收件回執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