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年祥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
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為
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