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全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年祥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