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
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指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而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等違約情形,
如無其他進一步根據,可信債權人請求債權日後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能僅單獨以該
債務不履行之事實為
假扣押原因,蓋假扣押制度目的係避免債務人現存財產之狀
況因其不當行為而惡化,非為增加債務人清償能力或改善債
權人之受償情形。又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
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
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
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美視麗光學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黃種正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但應依契約所約定的期限、方式還款,
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截至聲請日時,相對人仍積欠本金29,864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又因相對人遲延繳款,聲請人多次催促還款無果,相對人顯係斷然拒絕給付,為免日後聲請人的債權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作為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紓困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客戶欠帳資料、催告函及回執聯為證,
堪信就請求原因已為一定之釋明。然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僅泛稱催促還款無果,並提出催告函為證,然此開證據至多僅可釋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此等債務不履行情形,不能單獨採為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請求債權有何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