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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全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鄧雅宜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雖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債務,而由本院以114年度板小字第2782號受理在案。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並無管轄權而裁定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其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