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郭麗琴
上列再審原告向再審被告所提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261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