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昆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勢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
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並於114年7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