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麻映明
久泰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上訴人 符時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小額事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