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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意旨係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7,876元,而聲明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7,87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