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寧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
上訴意旨係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7,876元,而聲明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則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7,87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