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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陳威誌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日 宣判。 嗣原告於114年7月29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三、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原告 撤回起訴狀 繕本後,就是否同意 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即視為同意 撤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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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