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燿呈(原名:李明勳)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
李成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08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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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 |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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