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13號
上 一 人
被 告 詹卉綸(原名:詹惠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7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