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宇宏
被 告 葉建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而願賠償原告(卷第36頁),則被告既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爰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