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被 告 黃泓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估價單、
行照、收據等件為證,被告受
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