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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賴德謙  
            張永達  
被      告  傅阿亮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