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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賴德謙  
            張永達  
被      告  傅阿亮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判決第3頁第5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