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49號
陳鳳龍
藍方妤
被 告 陳宥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93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