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泓銘
訴訟代理人 游郁軒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