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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陳菽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之戶籍地為嘉義縣義竹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