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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吳惠苹  
訴訟代理人  葉敏杰  
被      告  全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洸洋  
訴訟代理人  唐瑞峰  
            孔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4分許,因實施強制拖吊,致原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經查本件兩造對被告執行職務時,係受現場警察指揮拖吊一事均不加以爭執,則依原告所陳之原因事實,被告僅係受行政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活動,以協助完成一定之公共任務,被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僅係行政法上所謂「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助手」,故被告既係在公務員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公權利職務,縱有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仍應由行政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之責,要無令協助執行公共任務之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理,此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曉原告,原告仍執詞請求,則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