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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6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676號
原      告  黃美伶  
被      告  俋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晊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新北市金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查無特別審判籍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