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於繼承周來旺
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周來旺之
遺產限度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