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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7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卓俊銘(即陳麗汝之繼承人)

            卓玟羚(即陳麗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麗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24元,及自民國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1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繼承人陳麗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繼承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陳麗汝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16,1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就其債務負清償責任。至被繼承人陳麗汝有無遺產可資繼承、是否尚有賸餘遺產,係屬強制執行之問題,本院所需審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