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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8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胡家瑞  
被      告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61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承保訴外人永笙汽車租賃公司(下稱永笙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與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7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綠光河岸區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650元,其中工資部分為2,600元、材料部分為6,050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悉數給付永笙公司等情,有其提出之估價單、發票、行照等件在卷可稽。然依其所提出之估價單所示,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工資部分2,600元、材料部分6,050元,原告起訴狀稱材料費用為6,056元,維修費用共8,656元等語,顯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
三、次查,就上開修復費用中之工資部分,固不生折舊問題,材料部分係以新換舊,揆諸首揭說明,自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8年9月,有其行照影本在卷可佐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已使用4年1月,故本件材料費用依法扣除折舊額後,應為930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修復費用,即為3,530元(計算式:2,600元+930元=3,530元)。
四、被告雖辯稱:事故當時,伊身體不舒服暈倒,伊所駕駛之汽車係碰撞現場石墩,再滑行到系爭車輛處,系爭車輛保險桿完整無損,估價單內容不實云云惟查,被告駕駛汽車確有在前揭時地與系爭車輛保險桿發生碰撞乙情,此觀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現場採證照片屬明確(見本院卷第34頁),此情核與訴外人即至現場執勤之員警吳紫宇所製員警工作紀錄簿所載情節相符,信真實。又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對汽車保險桿的主要功能是保護車身,尤其是在輕微碰撞中,避免車輛其他部位受損之事實,陳明並無意見。本院審酌汽車保險桿之功能如上,則系爭車輛保險桿既有遭被告撞擊之事實,就該保險桿予以更換、檢修,實屬合理且必要,認被告徒謂系爭車輛保險桿外觀無損云云,難令其解免賠償之責,另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可見,其上不僅蓋有勝騰汽車公司之用印,更明確載明維修細項細前保險桿等情,足見該估價單所示之項目,與因本件碰撞所致需維修之部位相符,被告空言指摘估價單內容不實云云,顯可採,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五、基上說明,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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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50×0.369=2,23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50-2,232=3,818
第2年折舊值    3,818×0.369=1,4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18-1,409=2,409
第3年折舊值    2,409×0.369=88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409-889=1,520
第4年折舊值    1,520×0.369=56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20-561=959
第5年折舊值    959×0.369×(1/12)=2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959-2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