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胡家瑞
被 告 鄭淑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3,530元,及自民國
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61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可資參照。
二、
經查,原告承保訴外人永笙汽車租賃公司(下稱永笙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與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7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綠光河岸區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650元,其中工資部分為2,600元、材料部分為6,050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悉數給付永笙公司
等情,有其提出之估價單、發票、行照等件在卷
可稽。然依其所提出之估價單所示,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
乃工資部分2,600元、材料部分6,050元,原告
起訴狀稱材料費用為6,056元,維修費用共8,656元等語,顯與事實不符,
難認可採。
三、次查,就
上開修復費用中之工資部分,固不生折舊問題,
惟材料部分係以新換舊,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8年9月,有其行照影本在卷
可佐,
迄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已使用4年1月,故本件材料費用依法扣除折舊額後,應為930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修復費用,即為3,530元(計算式:2,600元+930元=3,530元)。
四、被告雖辯稱:事故當時,伊身體不舒服暈倒,伊所駕駛之汽車係碰撞現場石墩,再滑行到系爭車輛處,系爭車輛保險桿完整無損,估價單內容不實
云云。
惟查,被告駕駛汽車確有在
前揭時地與系爭車輛保險桿發生碰撞乙情,此觀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現場採證照片
洵屬明確(見本院卷第34頁),此情
核與訴外人即至現場執勤之員警吳紫宇所製員警工作紀錄簿
所載情節相符,
堪信真實。又
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對汽車保險桿的主要功能是保護車身,尤其是在輕微碰撞中,避免車輛其他部位受損之事實,陳明並無意見。本院審酌汽車保險桿之功能如上,則系爭車輛保險桿既有遭被告撞擊之事實,就該保險桿
予以更換、檢修,實屬合理且必要,認被告徒謂系爭車輛保險桿外觀無損云云,難令其解免賠償之責,另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可見,其上不僅蓋有勝騰汽車公司之用印,更明確載明維修細項細前保險桿等情,足見該估價單所示之項目,與因本件碰撞所致需維修之部位相符,被告空言指摘估價單內容不實云云,顯
非可採,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五、基上說明,
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3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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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50×0.369=2,23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50-2,232=3,818
第2年折舊值 3,818×0.369=1,4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18-1,409=2,409
第3年折舊值 2,409×0.369=88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409-889=1,520
第4年折舊值 1,520×0.369=56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20-561=959
第5年折舊值 959×0.369×(1/12)=2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959-2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