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188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蘇偉譽
被 告 蘇建翃(原名:蘇雨軒)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
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原告所提供之住址為被告之舊戶籍地,起訴時已變更),則依據前述
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