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林彥妤
被 告 永緒文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行銷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依照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可以知悉,本件的請求權是被告委任原告辦理事務(例如直播)的委任報酬請求權,而從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中,並未顯示兩造有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又被告設立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查詢資料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