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聖荷西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騰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存簿封面、存簿內頁明細等為證。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42,000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係因本身誤匯款項而生
本件訴訟,
參諸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為當,
爰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