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19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彭泊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5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80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駛車輛於民國114年1月18日上午10時00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與凱達格蘭大道口處,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經查,本件事故發生之經過,係被告駕駛車輛因變換車道不慎等情業據等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時陳述明確,則被告駕駛車輛於前開路段,疏未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撞及系爭車輛,具有過失,足認定。又被告雖以無資力償還等詞為辯,然此究屬清償能力之抗辯,尚無從令被告脫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執以前詞置辯,尚難令本院為其有利之認定,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車輛係訴外人李雪芳向原告投保,系爭車輛因上開事故所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377元(含工資費用10,026元、塗裝費用11,611元、零件費用23,740元),原告業已悉數理賠完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理賠資料、估價單可佐是以,就系爭車輛所有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已因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法定債權移轉予原告,故原告自得本於該等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損害賠償。
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
四、就原告主張修復費用之工資費用10,026元、塗裝費用11,611元,雖不生折舊之問題,零件部分係以新換舊,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9年5月,有其行照影本在卷可佐,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已使用4年9月,故本件零件費用依法扣除折舊額後,應為2,722元(計算式如附表)。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359元(計算式:10,026元+11,611元+2,722元=24,3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3,740×0.369=8,7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3,740-8,760=14,980
第2年折舊值    14,980×0.369=5,5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4,980-5,528=9,452
第3年折舊值    9,452×0.369=3,4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452-3,488=5,964
第4年折舊值    5,964×0.369=2,2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964-2,201=3,763
第5年折舊值    3,763×0.369×(9/12)=1,04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763-1,041=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