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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0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0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蔡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