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釔富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釔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芷緁部分未經合法送達,因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