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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古岳霖  
            古義弘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均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