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盧彥宇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建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原告當庭變更聲明,尚待該次言詞辯論筆錄送達
被告,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行照,以證明自己為
上開汽車之所有人。如
非該車所有人,則應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