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盧彥宇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建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
定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原告、
被告蘇建翃於該次
期日均未到庭,無由辯論終結,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