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凌全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