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鳳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85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