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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蒼喬  
訴訟代理人  黃國勳  
            蕭仲彰  
            張宜文  
被      告  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杰地政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2行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