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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25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海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19日 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 撤回起訴,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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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