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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3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米米庫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思榕  

被      告  劉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26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269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