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米米庫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思榕
被 告 劉淑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26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269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