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4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許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7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21,215元
百分之12.83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元
百分之12.98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