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鍾宛芸
被 告 陳宏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26號),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
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
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
認諾,本院自應為
認諾之判決,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