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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4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鄭舜鴻  
被      告  金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經達成和解,所以要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