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瑀潔
兼訴訟代理人 陳耆瀚
被 告 陳柏峰
訴訟代理人 陳永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淮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22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5,365元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淮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