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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陳瑀潔  


兼訴訟代理人  陳耆瀚  

被      告    陳柏峰  

訴訟代理人    陳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吳淮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22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5,365元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淮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