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黃美娟
被 告 林幸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