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5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佑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8,831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733元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