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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吳政鴻 被 告 卓世昌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該次言詞辯論 期日送達合法性有疑,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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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